总则第六条:规定与各国红会关系
文章来源:1194 更新时间:2018-11-06 [字体:大 中 小]【关闭】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国红十字会与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关系的规定。
中国红十字会是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成员。参与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发展与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关系,是中国红十字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条一方面规定了中国红十字会应积极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另一方面也规定了中国红十字会发展对外关系的原则。
中国红十字会于1919年加入国际红十字会协会(现“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于1952年宣布承认日内瓦公约。195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日内瓦四公约。中国红十字会很快恢复了在国际红十字组织中的合法席位。中国红十字会在参加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工作中,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在对其他受灾国家和地区开展人道援助的工作中,在与世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交往中,增进了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一贯强调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之间要加强合作,互相帮助,以促进整个运动的发展。因此,红十字会法规定了中国红十字会应“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中国红十字会在发展对外关系时,应遵循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这个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独立原则。独立是一个组织在国际交往中最重要的属性,是一个国家在国际上的独立权力的表现形式之一,即体现了一个国家的主权。主权作为国家固有的权力,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表现为最高权,对外表现为独立权以及为防止侵犯的自卫权。独立权,体现在国际关系上,就是行使权力的完全自主,并排除外来的任何干涉。所以,作为一个国家的社会组织也必须服从于国家的最高权力。这是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作为每个国家的红十字会都有权根据本国的国情和广大会员的愿望,独立选择自己的发展模式,确定自己的发展政策,他国红十字组织不得干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定了中国红十字会在与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发展友好合作关系时要遵循独立原则,是我国国家主权的体现。多年的实践证明,“独立原则”并不影响中国红十字会发展与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良好关系,也不影响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的良好关系。
平等原则。各国组织之间的平等是与国家平等紧密相连的。国家的平等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的完全平等,而不问国家大小、强弱,也不问其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水平如何。具体表现为,在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上,每一参加国都有同等的代表权和投票权;每一国家都有权在平等的基础上与他国签订条约,不得强迫其接受不平等条约;平等原则,也体现了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普遍原则,所有的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享有同等的地位,负有同样的责任和义务,相互支援。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是世界性的,各成员国的国情各不相同,要尊重各国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开展红十字会工作。一般情况下,在国际会议上,各国位次的排列按会议所用文字的本国国名的字母顺序;每一国家在签约时都有使用本国文字的权利;在外交礼仪上享受平等的权利;享有同等的司法豁免权。各国组织的平等,也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平等。所以国家之间的平等关系,应适用于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之间的平等关系。
互相尊重原则。在国际关系事务中,互相尊重是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世界上各个国家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基础不同,社会发展的阶段不同,意识形态也不相同。发展方式应当由各个国家自己选择、自己解决,其他国家无权干涉。互相尊重,就是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要尊重对方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而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正是根据国际法的准则,规定了中国红十字会在其国际活动中的原则。中国红十字会应根据红十字会法的规定,以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与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与国际红十字组织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相关规定】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
(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