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第九条:规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文章来源:1200 更新时间:2018-11-08 [字体: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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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理事会聘请。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的规定。

一、国家红十字会聘请名誉会长是国际惯例

随着国际红十字运动的发展,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都是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王室成员出任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名誉会长、赞助人或保护人,并逐渐成为国际惯例。例如:英国女王,比利时亲王,沙特、柬埔寨、马来西亚、莱索托的国王,美国、意大利、菲律宾、新加坡、印度、埃及、突尼斯、巴基斯坦、阿富汗、印度尼西亚、几内亚、塞内加尔等国的总统,斯里兰卡、新西兰、斐济等国的政府首脑,日本、泰国的皇后,荷兰、尼泊尔、摩洛哥的公主等。

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一般聘请国家领导人担任名誉会长

1993年颁布的红十字会法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虽然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由谁担任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但从1994年10月至201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两任国家主席江泽民、胡锦涛先后出任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还有多位副国级领导人出任名誉副会长。2015年5月中国红十字会召开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聘请国家副主席李源潮担任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

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在关于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的条款上增加了“可以”两字,即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法律上对此不作硬性规定,是为了使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问题上更具有灵活性。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红十字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名誉理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顾问。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理事会聘请国家领导人担任。

本条没有就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设立和聘请名誉会长的问题作出明确法律规定,但地方各级红十字会为争取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红十字事业的重视和支持,一般参照红十字会法关于总会聘请名誉会长的规定,聘请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名誉会长。

(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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