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第十一条:规定红十字会职责(上)

文章来源:1206 更新时间:2018-11-12 [字体: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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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二)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三)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四)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五)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六)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七)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八)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九)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红十字会的职责的规定。

根据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以及《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对各国红十字会工作职责的规定,总结中国红十字会在改革开放,特别是1993年红十字会法颁布实施以来履行职责和拓展人道领域工作的经验,同时借鉴世界各国红十字会法中有关红十字会职责的规定,明确我国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履行的九项职责。

(一)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救援救灾是中国红十字会一项重要的传统工作。这项规定明确了红十字会救援救灾方面的主要工作: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开展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一个完整、科学、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至少应包括这几方面:(1)一定品种和数量的救援物资储备可以随时调拨;(2)一定数量救援款可应急使用;(3)一定数量能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救援队伍;(4)通讯信息系统和运输力量保证;(5)一定数量接受过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和知识普及的群众;(6)与有关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和协同合作关系;(7)建立在以上基础上的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8)通过培训、演练提高预案的实施能力。

1991年,中国红十字会开始建立备灾救灾体系,筹建国家级和区域的备灾救灾中心,支持各地建立备灾救灾中心或仓库。2005年,制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健全应急管理体系。2007年,制定出台《中国红十字会“十一五”期间应急体系建设规划》。2009年,开始着力打造标准化、科学化的应急救援体系,建立从援助救灾物资到以防灾、减灾、备灾为基础,以救援、救助、重建为重点的全方位救灾模式。2010年,颁发经修订的《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至2016年,全国红十字系统已建有350个备灾救灾中心(物资库),形成了以总会和区域性备灾救灾中心为重点、省级备灾救灾中心为基础、灾害多发的地市和县级物资库为补充的国家、区域和基层三级红十字应急物资储备网络体系和全国联动的备灾救灾网络,保证灾害发生后救灾物资能够在第一时间就近运抵灾区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在救援队伍建设方面,中国红十字会在2008年开始按专业建立救援队,2009年起每年对救援队进行培训演练。2011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救援队建设的意见》,重点建设搜救、赈济、医疗、供水、大众卫生、心理、水上救生等七类应急救援队,同时制定《中国红十字会七类救援队工作手册》,加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2013年,经过评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确定21支中国红十字救援队,按照区域地理、灾害发生频率等因素分布在17个省份,救援范围涵盖全国,可以做到在灾害发生后的24-48小时内启动响应,抵达受灾地区并开展救援工作。

红十字会紧急救援对象范围

战争和武装冲突。根据国际人道法,战争和武装冲突包括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两类。战争和武装冲突必然会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资源破坏、疾病流行等灾难的发生,使大量人群生活陷入困境。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红十字会主要对以下四类人员提供保护和救助:一是战地武装部队的伤病人员;二是海上武装部队的伤病人员和遇船难者;三是战俘;四是平民,例如难民、国内流离失所者、妇女儿童等。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可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四类。自然灾害是指地球上的自然变异,包括人类活动诱发的自然变异给周围的生物造成悲剧性的后果,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失稳、资源破坏等现象或一系列事件。事故灾难是指在人们生产、生活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由人的生产、生活活动引发的,违反人们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并且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环境污染的意外事件。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或者很快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紧急救援。从大的范畴讲,紧急救援属于人道救助的范围,但是紧急救援更突出了时间上的紧张和急迫,是在遭遇灾难或其他非常情况(含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突发危险事件等)下对个人或群体实施解救的行动。红十字会的救援主要着眼于挽救和保护生命、维护人的尊严、维持人的生存、减少人的痛苦、预防疾病发生或蔓延。要根据不同灾难的特点,组织配置最需要的救援人员和物资实施,如:救治伤残疾病的医护救援队和救护设备及药品,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帐篷、粮食与食品、餐饮及安全供水设备、衣被、卫生厕所设施以及相关的志愿服务人员。

人道救助。人道救助工作是中国红十字会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的一项常规工作,是政府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补充,是红十字会在新时期参与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重点关注人的生命和健康,以弱势群体为主要工作对象,以特色项目为载体,通过募集资金和物资,开展健康促进、大病救助、博爱援建、扶贫帮困、捐资助学等经常性的人道救助工作,并结合实际,兴办医疗、康复、养老等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二)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红十字会起源于战场救护和志愿服务。因此,在民众中开展救护培训和组织志愿者参与救护工作是红十字会的传统工作。本款规定了红十字会的三项工作,都与保护生命和健康有密切关系。

开展应急救护培训

意外伤害已成为危害人类健康的全球性公共卫生问题。我国的冠心病、高血压病、糖尿病、脑血管病等疾病的发病率正在逐年增高,死亡病例的死因大多是由于不能得到迅速及时的抢救,而并非是病情开始即已发展到不可挽回的致命程度。早期的呼救、心肺复苏术(CPR)、自动体外除颤(AED)等应急抢救措施要靠现场的第一目击人来完成。

红十字会注重使更多的“第一目击者”具有自救互救技能。各地红十字会积极推动应急救护培训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事业单位、进机关。有些地区将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列入了政府的民生实事工程或纳入当地文明城市创建指标考核体系,有的地方将红十字应急救护知识纳入公务员录用考试内容。

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

在群众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对保护生命和健康、提高公共卫生安全水平以及和谐社会建设,都有着重要意义。进入21世纪特别是国家设立“减灾日”以来,红十字会增加了防灾避险知识和技能的普及工作。

应急救护知识重点是止血、固定、包扎、搬运和心肺复苏等,现在有些地方探索在机场等公共场所放置心脏除颤仪,并普及除颤仪使用方法。防灾避险主要是触电、溺水、中暑、急性中毒、毒蛇咬伤、火灾、雷暴雨、交通事故、煤气泄漏或爆炸、地震、洪水、龙卷风、冰雹、化学物质泄漏或爆炸、人群拥挤踩踏等灾难情况下的自我保护和自救互救。卫生健康知识主要是常见病特别是传染病的预防和自我保健、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及锻炼方法、良好的卫生习惯、公共卫生和环境的维护等。

近些年,各级红十字会推出“红十字急救掌上学堂”、设立“社区救护课堂”“生命体验(教育)馆”“网上救护知识课堂”等创新做法,大大提高了普及率和效果。

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与经过红十字会培训的急救员(群众救护员)作为“第一目击者”的现场救护不同,红十字会组织志愿者参与救护的现场是一定规模的灾害或突发事件的现场,在专业医疗抢救队伍到达以前,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防止伤残加重或失去生命,为专业医务人员的救治赢得时间;即使医疗人员在开展抢救的情况下,红十字志愿者仍然可以协助和参与许多救护工作。

这样的志愿者必须是经过急救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根据有关标准组成救护服务队,配以一定的装备设施,制定服务制度和规范,平时定期训练演习,需要时才能发挥应急救护作用。

(三)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本款规定了红十字会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与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中的职责。

参与指的是以第二或第三方的身份加入、融入某件事之中;推动是向前用力使物体前进或使事物向前发展的意思;开展是从小向大的发展,使事情展开的意思。对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红十字会都应当参与。但是,对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是进行推动;对造血干细胞捐献,则是直接开展相关工作。

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

无偿献血是指为拯救他人生命,献血者自愿捐献全血、血浆或血液成分,而不收取任何报酬的行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中国红十字会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宣传和推动无偿献血,协助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无偿献血队伍,建立无偿献血志愿宣传和服务队,与政府共同对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在实际的无偿献血工作当中,红十字会主要进行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组织和表彰奖励等工作。

遗体捐献是上世纪90年代中国红十字会开始开展的工作,主要是宣传倡导、接受报名登记、与医学院校合作建立遗体接受站、缅怀纪念、组织遗体捐献志愿者开展有关活动。

遗体捐献带动和促进了人体器官捐献。国务院2007年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活动进行规范。根据该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本次法律修订,将“参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明确为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使红十字会配合卫生主管部门开展这项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将有助于建立起科学公正、规范透明、符合伦理的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体系。

捐献造血干细胞

1992年3月,受卫生部委托,中国红十字会启动非血缘关系骨髓捐献工作。2000年11月,卫生部同意将“中国非血缘关系骨髓移植供者资料检索库”更名为“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2001年4月,总会召开会议启动造血干细胞资料库扩容工作。2001年12月,中编办批准总会成立“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负责全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体系建设和管理。

红十字会在造血干细胞捐献中,主要负责宣传动员、报名登记、组织安排志愿者参加采样检测、检测数据入库和检索、与志愿者保持联系、对与患者HLA(人类白细胞相容性抗原)配型相合的志愿者再动员、捐受双方的联系、对志愿者采集造血干细胞全过程的照料服务、对实现捐献造血干细胞志愿者的跟踪随访和服务、对志愿者的表彰等工作。

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过程中,红十字会从事的是源头和后续服务工作。血液的采集运输和使用、造血干细胞志愿者血样采集检测和与患者配型以及造血干细胞移植、器官捐献的摘取和移植使用等涉及医疗技术方面的工作都由医疗卫生单位负责,遗体捐献的接受保存和使用一般由医学院校负责。

(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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