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第十四条:规定红十字标志及其保护和标明作用(上)
文章来源:1220 更新时间:2018-11-19 [字体:大 中 小]【关闭】
第十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
红十字标志的保护使用,是标示在战争、武装冲突中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的人员和设备、设施。其使用办法,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使用,是标示与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其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红十字标志及其保护和标明作用的规定。
一、标志的含义
红十字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日内瓦公约确立了红十字是受国际法保护的标志。
红十字标志最初用于标示武装部队医疗部门以便加强对伤病者的保护,现在它已成为国际红十字运动及其成员提供公正人道援助的标志。标志的重要意义也表明它没有任何宗教、民族、种族或政治意义及关联。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中国红十字会所使用的是白底红十字标志。而国家红十字会原则上应与本国武装部队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相同的标志,因为根据1991年标志规则第13条,经主管当局同意,国家红十字会可在和平时期将标志用于标示那些已确定将在武装冲突时使用的医疗队和运输工具。此外,《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第4条第5款也将“采用《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所规定的一个名称及特殊标志”作为承认一国红十字会的十项条件之一。
这意味着,按照运动七项基本原则之统一原则,一个国家红十字会只能采用一个名称及标志,而不能使用两个或多个标志。为此,本次修订红十字会法删去了原法第17条,再次明确白底红十字标志是中国红十字会唯一使用的标志。
二、标志的历史
在对红十字标志的使用详述之前,有必要简要回顾一下标志的历史,从而有助于加深对标志的用途和意义的理解。
1859年,瑞士商人亨利·杜南在《索尔费里诺回忆录》一书提出两项建议:各国建立全国性志愿伤兵救护组织;签署国际公约给予军事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及各国志愿伤兵救护组织以中立的地位。
第一项建议促成了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建立。第二项建议为日内瓦公约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1863年2月,“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成立后即考虑,鉴于战场救护工作的特异性,为使战争中受伤者一视同仁地得到救助,有必要采用一个形式简单、易于识别的标志,来标明在战时用于进行医疗和救助活动的人员、车辆和建筑物;并认为,对于这个标志及其使用的具体规定应当以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固定下来。同年10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明确采用白底红十字标志作为保护性标志。1864年于瑞士日内瓦举行的外交会议,正式决定采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为了加强对战争受难者、武装部队医务部门及人道救援人员的保护,并实现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普遍性,一个新增的标志——白底红水晶——于2005年被外交会议通过的《关于采纳一个新增特殊标志的附加议定书》(日内瓦公约第三附加议定书)所采纳。2006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29届红十字国际大会上,通过了修改章程的决议,正式将新标志的名称定为“红水晶”。2007年1月,红水晶标志正式启用。
红十字、红新月和红水晶标志,作为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履行人道主义职责的标志,在其从事的国际国内救援救助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特殊的意义。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是关于如何使用标志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对标志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且要求缔约国颁布立法在国内层面上规定标志的使用并防止标志被滥用,或在其本国红十字会法,或在其他有关法律中对标志的保护问题作出规定。
为了维护红十字和红新月标志应有的价值和作用,1991年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代表会议修订了1965年由红十字国际大会通过的《各国红十字会使用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规则》,依据国际人道法的有关条款和国际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对各国红十字会使用标志的条件和方式做出了详细规定,是各国红十字会标志立法的指导性文件。
中国是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根据公约要求在国内层面履行公约,规范红十字标志的使用。
(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