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红十字会公开募捐的规定
文章来源:1237 更新时间:2018-11-26 [字体:大 中 小]【关闭】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进行募捐活动。募捐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红十字会的公开募捐的规定。
募捐活动是红十字会募集财产的主要方式,也是红十字会工作开展的重要前提。红十字会募捐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公开募捐,即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财产的募捐活动,核心在于募捐对象的不确定性;一种是定向募捐,即向特定对象募集财产的募捐活动,比如面向会员、理事、志愿者等的募捐,核心在于募捐对象的确定性。
本条规定主要明确如下内容:
一、红十字会依照红十字会法具有募捐资格,这是红十字会法赋予红十字会的权利
从其他国家红十字会法立法实践看,红十字会具有募捐资格是没有任何疑义的。比如《关于承认柬埔寨红十字会的皇家法令(2002)》第17条规定:“柬埔寨红十字会在其目标和职能所规定的限制范围内,可获得、拥有和管理其认为适当的财产和商业企业。其可接受任何不动产,供其使用或享有利益。”第18条规定:“柬埔寨红十字会可根据其目标和职能,接受或拒绝自然人、公共主管部门、私人单位或公共机构的非限定型捐款或援助。”从红十字会发展历史看,中国红十字会自1904年成立之日起就具有募捐的资格。本条对红十字会的募捐资格进行确认规定,既是对红十字会历史发展实践的尊重,也是与国际红十字运动惯例保持一致。
二、红十字会的募捐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是“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红十字会作为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红十字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进行公开募捐活动时,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公开募捐活动的规定,如慈善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联合印发的《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一、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向同级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直接向红十字会发放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二、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三、红十字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四、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在民政部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及其使用情况,每年向同级民政部门报送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五、民政部门依法对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红十字会依照红十字会法承担参与和开展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国际人道援助、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国际人道法传播等职责,这些公共服务职责均具有法定性、公益性,因此,本条规定授权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进行募捐活动,募集资金可以用于履行上述各项法定职责。
(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