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规定捐赠款物处分及捐赠人权利

文章来源:1244 更新时间:2018-11-27 [字体: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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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捐赠款物的处分及捐赠人权利的规定。

一、红十字会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应当遵循的原则

根据本条规定,红十字会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要遵循如下三点要求:一是要符合募捐方案的规定;二是要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三是要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

关于募捐方案。公开募捐是红十字会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因为涉及社会公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募捐方案并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得款物是红十字会法对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募捐方案应当包括募捐目的、募捐活动的起止时间和地域、募捐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的方式和银行账户、募捐活动受益人、募得款物的用途、募捐成本、募捐项目实施后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关于捐赠协议。捐赠人向红十字会捐赠财产,与红十字会形成合同关系,该合同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赠予合同。实践中,捐赠人一般直接向红十字会捐赠,并不与红十字会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但是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时,红十字会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人决定捐赠财产的用途,是捐赠人的权利。受赠人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财产,实现公益目的,是受赠人应尽的义务和职责。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捐赠活动是捐赠人与红十字会双方的自愿行为,既不能强行摊派,也不能强迫受赠,捐赠程序应当体现捐赠人和红十字会双方的意愿。

二、捐赠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本条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捐赠人将款物捐赠给红十字会,捐赠的款物由红十字会管理、使用,但捐赠人享有对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知情权。赋予捐赠人知情权,既体现了对捐赠人捐赠意愿的尊重和负责,也体现了捐赠人对红十字会的监督。红十字会应当为捐赠人行使知情权、监督权创造条件,需要反馈相关情况的,要及时主动反馈。基于权利义务的对等性,需要注意两点:一是除了符合本法规定的捐赠人外,红十字会法并没有赋予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查询、复制红十字会捐赠财产管理使用有关资料的权利,红十字会不承担向其反馈有关情况的义务;二是捐赠人查询、复制红十字会捐赠财产管理使用有关资料,仅限于与该捐赠人的捐赠款物有关,涉及其他捐赠人或者涉及红十字会整体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不承担向其反馈有关情况的义务。

三、红十字会违反本条规定的处理

红十字会违反捐赠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可以要求红十字会改正,红十字会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捐赠属于公益活动,捐赠人与红十字会达成捐赠协议的,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履行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义务。如果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的,红十字会可以要求捐赠人支付,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履行捐赠义务也有例外情形,公益捐赠从根本上是自愿、无偿行为,在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已经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如果强制要求其履行捐赠义务,有违人道主义精神,也不符合红十字会的宗旨。

(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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