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对红十字会财产管理的禁止性规定

文章来源:1262 更新时间:2018-12-03 [字体: ]【关闭

点击量: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红十字会的财产。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红十字会财产管理的禁止性规定。

红十字会的财产是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活动、进行社会救助工作的物质基础,保护红十字会财产的不受侵犯,既是保证红十字会正常工作的前提,也是依法治国原则的体观。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强调“规范群团组织资产管理使用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群团组织资产。”

红十字会的财产,就财产的性质来说,应属于红十字会所有,红十字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就是由这四项权能共同构成。占有,是指人对物的实际控制的权利。使用,是指不毁损其物,按照物的性能加以利用。收益,是指取得由物产生的利益。处分,是指对物在事实上或是在法律上的处理。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能与所有权是可以分离的,即占有、使用、收益财产的人并不一定就是财产所有人,唯有处分权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不能与所有权分离,只有所有权人才能对财产进行处分,其他人不能处分该财产。处分权是所有权中最重要的一项权能。本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红十字会的财产。”就是对上述四项权能的保护。

本条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这其中包括红十字会组织内部的机构和工作人员也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对于红十字会内部的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红十字会的经费或财产的,要给予纪律制裁,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二是当红十字会的财产权遭到侵害,无法行使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时,有权请求国家予以保护,责令侵权人履行民事或行政义务,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释义》) 

版权所有:南阳市红十字会 地址:南阳市中州路363号 邮编:473000 电话:0377-63159704
Copyright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序号:豫ICP备13010699号

豫公网安备 411303020002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