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责任的规定
文章来源:1263 更新时间:2018-12-03 [字体:大 中 小]【关闭】
第二十六条 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
(三)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
(四)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
(五)未依法公开信息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六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
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进行募捐活动,募捐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因此,改变募捐目的,或改变受益人,或改变募得款物用途,或改变剩余财产的处理等行为,都是属于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情形。
捐赠人基于对红十字会的信赖,将捐赠款物交付给红十字会,红十字会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或遵守捐赠协议的约定,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如果要改变捐赠目的或捐赠财产用途,则应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否则属于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红十字会的财产使用应当与其宗旨相一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红十字会的财产。
这里所指的财产,应当指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财产,即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人民政府的拨款、其他合法收入。
私分财产,主要是指红十字会违反财产管理制度,将财产以单位的名义私分给个人。挪用财产,主要是指将已经确定使用用途或项目的财产挪作他用,或将财产用于不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用途。截留财产,主要是指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将财产扣留,不继续用于该项目。侵占财产,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财产非法据为己有。
(三)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本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红十字会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捐赠的款物,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捐赠人将财产捐赠予红十字会,捐赠的财产由红十字会管理、使用,但捐赠人享有对捐赠财产管理使用情况的知情权。一方面,捐赠财产来源于捐赠人,赋予其知情权,让其了解相关情况,体现了对捐赠人真实意愿的尊重和负责。另一方面,这也是对红十字会监督的一种途径。本法规定红十字会要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就是要保障捐赠人的知情权。
(四)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对于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款物的活动,社会公众的关注度较高。通过审计,一方面可反映红十字会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是否合法合规,另一方面也是对红十字会活动的监督,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信力。《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各级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包括从捐款中支出的用于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资金和项目支持费的使用、管理情况,应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告,接受国家审计部门、审计机构的审计。按照该规定,各级红十字会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审计。未按规定进行审计的,则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未依法公开信息。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未按上述规定执行,即属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兜底条款,指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在与红十字事业相关活动中,实施除上述五类违法行为之外的,但法律、法规规定为违法的行为。
二、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责令改正。是指要求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改正其违法行为。
(二)依法给予处分。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
(三)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在与红十字事业相关活动中,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侵犯当事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在与红十字事业相关活动中,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私分、挪用或者侵占财产达到一定数额,就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根据刑法的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