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违法责任
文章来源:1275 更新时间:2018-12-05 [字体:大 中 小]【关闭】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
(二)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的;
(三)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
(四)盗窃、损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红十字会财产的;
(五)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了六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冒用,指未经红十字会许可,使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滥用,指不按规范性要求,胡乱使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篡改,指用作伪的手段改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
(二)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这里的牟利是指,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非法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制造虚假信息,是指没有根据的、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胡编乱造,其结果是产生虚假的即不存在、不真实、与事实不符的信息。发布虚假信息,是指将虚假信息公之于众,让公众知晓。传播虚假信息,是指采取各种方式将虚假信息广泛加以宣扬、散布、扩散。上述行为的目的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降低红十字会的社会评价。
(四)盗窃、损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红十字会财产。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红十字会财产的行为。损毁,是指损坏、毁灭红十字会财产。以其他方式,是指除了盗窃、损毁之外能够造成侵害红十字会财产的方式或手段。
(五)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这里的阻碍,是指利用一切手段,来阻止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使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不能或不能顺利实施履行职责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兜底条款,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除上述五类违法行为之外的,但法律、法规规定为违法的行为。
二、违反本法规定的民事责任
对于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行为,或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的行为,红十字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原状、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对于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行为,红十字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对于盗窃、损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红十字会财产的行为,红十字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行为人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对于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的行为,红十字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三、违反本法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行为,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于盗窃、损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红十字会财产的行为,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的行为,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行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的行为,比如将红十字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互联网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或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盗窃红十字会财产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故意损毁红十字会财产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如提起民事诉讼;或提请相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举报控告,请求追究刑事责任。
(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