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违法责任的规定

文章来源:1276 更新时间:2018-12-05 [字体: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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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的规定。

本法规定的监督管理机关有: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审计、民政部门。如本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规定,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

一、关于违法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或者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用职权。

玩忽职守,是指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如工作上马虎草率或者对工作撒手不管等。

徇私舞弊,是指不秉公执法,用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

这些行为的后果,都会使国家利益、人民利益遭受损失。

二、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公务员法给予处分。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有上述违法行为,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给予处分。

公务员法规定,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

三、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05年12月2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进行了规定。

2013年1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和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

(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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