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第一条:概括规定立法目的

文章来源:1189 更新时间:2022-09-05 [字体: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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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法。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所谓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是指制定一部法律所要达到的任务目标。立法目的决定着一部法律的具体内容,统领着一部法律的价值取向。立法目的通常列为一部法律的第一条,明确宣示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以开宗明义、总揽全法。

本法第一条概括地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

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起源于战场救护。截至2016年底,全世界196个国家成为日内瓦公约缔约国,190个国家的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成为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成员,绝大多数国家均通过颁布国内法明确了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法律地位。

中国对于国际人道法相关协定和条约,一贯持积极态度。1904年,中国红十字会在上海成立,1919年加入国际红十字会协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前身),成为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早期成员。

国际红十字运动的初衷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从红十字运动150多年的历史看,不论在战争、武装冲突中,还是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中,红十字会始终围绕生命与健康,积极开展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援助和人道救助。因此,红十字会法明确提出立法目的之一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

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指对战争、灾害造成的伤病人员及其他受害者实施救援、救助,对象不因国籍、种族、宗教信仰、阶级或政治见解而有所歧视,仅根据需要努力减轻人们的疾苦,优先救济困难最紧迫的人。本条规定符合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并在《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中有明确表述。

第二,维护人的尊严。

“维护人的尊严”,是本次红十字会法修订新增加的内容,是红十字组织履行人道主义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体现了人道主义的重要内涵。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法西斯在奥斯维辛等集中营大量虐待、屠杀犹太人、平民和俘虏,惨无人道地开展人体试验。日本侵略者在我国东北等地用中国平民与俘虏开展与细菌战相关的“人体实验”,造成大量死亡,严重践踏了人类尊严。1945-1946年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则是对人类尊严回归的呼唤。

注重维护人的尊严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也符合日内瓦公约和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

第三,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

人道主义是起源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一种思想体系,提倡关怀人、爱护人、尊重人,是一种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世界观。法国大革命时期又把人道主义内涵具体化为自由、平等和博爱。人道主义重视人类价值,关注人的幸福,强调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关爱。

中国过去的词汇,虽无人道主义一词,但经传中早已出现“人道”两字。《中庸》云:“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诚”有成己成物之义,亦即孟子“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之旨,与西方人道主义内涵相通。

红十字运动之所以能够遍及全世界,为不同种族、民族,不同意识形态、政治制度,不同时代、地域的国家接受,是因其文化渊源扎根在包括最古老的犹太教、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儒学等各种不同的文化之中,能够与蕴涵在这些文化中的“人道”理念交汇融合。

中国红十字会自1904年成立起,就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积极开展各项人道主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将“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作为立法宗旨之一,一方面表明中国政府将始终遵循签署的日内瓦公约精神,保障中国红十字会始终按照国际红十字运动确立的原则和宗旨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和发展红十字事业,传播人道主义精神。

第四,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原红十字会法该款规定的表述为“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本次法律修订修改为“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增加“规范”二字,旨在强调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对红十字会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规范,红十字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履行职责。

在原红十字会法颁布施行前,中国红十字会开展各项人道主义工作时,没能得到充分的理解和有效的保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基本职责等方面的制约影响了中国红十字会更好地配合政府开展人道主义工作。为解决这些问题,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该法为中国红十字会依法建会、依法治会、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中国红十字事业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原红十字会法自1993年颁布施行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红十字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需要适应新的形势对原红十字会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法律修订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征求各方面意见时,各方对于进一步加强对红十字会依法履职的保障形成了共识。同时,也有委员提出,在继续加强“保障”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自身建设,规范运行、规范管理、规范监督,使保障更加有效,更加有利于红十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在本条修改时增加了“规范”两字。

(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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