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红十字会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23-06-14 [字体: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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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侯福元来源:办公室日期:2021-06-29 04:42

南省红十字会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红十字会机关经济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省红十字会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省红十字会机关正常运转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机关各项财务活动和会计事务,包括财政性资金管理、接收捐赠款物管理及其他资产管理等。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及国际红十字运动的相关规则开展财务活动,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坚持勤俭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统筹运用省红十字会的综合财力,对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和各项工作的完成。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省红十字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省红十字会制定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统一的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调配省红十字会资金和实行统一的财会业务领导。集中管理是指省红十字会集中管理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办法的制定和执行,统筹安排和使用事业经费,对募捐资金和项目资金专款专用,集中管理省红十字会的会计事务,保障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合理有序进行。

第六条  省红十字会财务工作实行常务副会长负责制,机关财务负责人协助常务副会长领导省红十字会的财务工作,机关办公室负责人为机关财务负责人。

第七条  财务部门作为省红十字会主管财务机构,在常务副会长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省红十字会的财务工作,做好会计核算。

第八条  会计人员

(一)会计人员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二)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规定每年参加培训班学习,接受继续教育。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三)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按《会计法》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否则,任何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四)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和本办法,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和财务负责人,省红十字会给予奖励;同时保障会计人员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履行会计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省红十字会预算的内容:预算是指省红十字会为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事业发展规划及任务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核拨的各项经费,按年度编制预算。年度预算要符合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体现红十字会法赋予红十字会的职责和政府交办的任务;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年度工作计划,本着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草案由财务部门会同各业务部门及直属单位进行编制,经党组会或省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一) 业务部门及单位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特点,向财务部门提出年度经费需求方案。项目经费的申请需填报项目申请文本,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 财务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业务部门及直属单位报送的年度经费需求方案,按照轻重缓急原则,汇总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及说明;

(三)为确保年度预算草案的编制质量,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及直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编制工作,经党组会或执委会审定年度预算草案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批复后,按照年度预算,各业务部门及直属单位要细化资金使用计划,报办公会或执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各业务部门及直属单位应严格执行年度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预算终止、撤销、变更、追加情况时,须按原渠道报请会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省红十字会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完成工作任务依法取得的资金。

第十五条  省红十字会的收入包括: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核拨的各项经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红十字会取得的各项收入要及时足额统一入账。财务部门对收入项目实行单独核算,根据会机关统一安排部署,按照优先保障省红十字会基本支出的原则,对项目资金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款物,应开具接受捐赠专用票据,及时足额入账。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省红十字会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

第十九条  支出包括:财政性资金支出和其他资金支出。

(一)财政性资金支出指财政部门核拨的各项经费耗费,包括基本支出、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和其他经费类项目支出;

(二) 其他资金支出是指财政性资金以外的各项资金支出。包括捐赠资金支出、总会项目资金和会费支出等。

第二十条  省红十字会须按照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支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符合红十字会的宗旨,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要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应先收后支、量入为出,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预算及经费预分方案合理安排,其他资金支出依据资金使用计划或协议等进行安排。对无预算、无审批文件的特殊支出,须按规定程序报执委会审批后办理。

第二十二条  支出审批权限

(一)各项资金支出由经办人填写经费支出报销单或拨款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批后由财务人员审核原始票据及会计事项的合规合法及准确性。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资金支出项目由机关财务负责人审核批准,5000元以上的资金支出由执委会集体审定(常规性业务和项目支出,如干细胞捐献者捐献费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拨付的小天使及天使阳光救助款、器官捐献困难家庭救助资金等除外)。涉及对外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捐赠款物支出分发等金额大、影响大的事项需经执委会集体审定;

(二)经批准的年度预算或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中需要细化的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出国费、外事接待费等支出文件,须经财务部门会签,由分管会领导或常务副会长审批后,支出时按照上述资金审批权限进行。

第二十三条  经办人员在办理报销手续时,要主动递交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按要求填写支出报销单;特殊性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均由资金使用部门及单位作出方案说明,经审批后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四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报销业务时,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指全面反映总会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

第二十六条  省红十字会每年向理事会(或工作会议)报告省红十字会接受捐赠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向执委会提交省红十字会年度财务分析报告。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或捐赠者的要求,编制经费支出决算或捐赠支出财务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财务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事项的财务状况,财务报告的编制必须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进行,做到帐表相符、按时报送。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指省红十字会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省红十字会银行账户由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固定资产由财务部门统一建帐、核算和综合管理;省红十字会实物形态的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统一采购、登记库存台帐和日常管理,由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保管;财务部门与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转让、报损、报废,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及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省红十字会救灾救助物资采购和大宗劳务服务支出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或有关审批文件由省红十字会采购小组统一办理。日常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礼品、家具、设备、印刷品及文件资料等采购业务和劳务服务,由使用部门提出需求,按照支出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采购。

第三十二条  省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物资由赈济部负责开具捐赠收据、登记库存台帐及日常管理。捐赠物资的调拨和领用,按照支出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后办理核销及出库手续。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三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省红十字会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法纪的重要保证。省红十字会各部门必须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省红十字会财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省红十字会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能。

第三十五条  省红十字会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预算编制、执行和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支出的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及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  省红十字会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财务会计业务,对各项会计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会计人员要严格审核各项财务收支业务,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向领导反映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应依法依规追究处理、处罚及处分。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

第三十八条  省红十字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有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当年形成的单位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

第三十九条  省红十字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常务副会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会计档案要按规定程序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由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部门编制销毁档案清单,经执委会审批后,由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监销。

第四十一条  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要另行立卷,由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到结清时为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红十字会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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