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制度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24-06-20 [字体: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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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市红十字会机关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红十字会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捐赠资金、上级和有关部门项目资金以及其他资金以合同或协议方式,有偿取得所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三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捐赠人对采购另有书面约定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按其约定采购,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  会机关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

   (一)政府采购是指会机关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自行采购是指会机关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并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  采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党组会或会长办公会负责审议批准采购预算、重大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及采购预算调整变更等事项。

第六条  各科室为采购人,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采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采购人具体负责提出采购申请,制订采购方案,编制采购需求;组织实施采购工作,选择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开展采购,参与采购项目验收、申请采购资金支付等。财务负责审核采购计划,管理采购资金,办理采购资金支付与结算,组织配合采购款项的审计及绩效评价工作;及时进行政府采购信息系统数据的录入,保管采购项目档案。

第七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采购项目必须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各科室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照预算审批程序报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年中因追加预算、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调整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需要补报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补报政府采购预算,按原渠道审批后执行。

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八条  使用捐赠资金及其他资金的采购项目,须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先落实资金使用计划,再编制采购预算。

  有捐赠协议书及明确采购预算的,按照财务支出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无明确采购预算的,须编制采购预算,报党组会或会长办公会进行审批。采购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撤销或改变。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按原渠道审批后再组织采购。通过捐赠协议约定的采购调整,应当先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并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实行自行采购: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实施科室按照内控流程自行采购;

   (二)采购预算金额在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实施科室进行3家以上询价后自行采购;   

   (三)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邀请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施,由实施科室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评标工作,或自行询价,由工作小组组织评标。

   (四)为应对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短时间内完成的采购,由实施科室提出方案,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会主要领导审批同意,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审议通过后,由工作小组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条  采购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一)制定采购方案

  各科室科室依据批准的预算提出采购申请,明确采购需求、预算及要求,并按照财务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后执行。采购科室须协调、处理好采购周期、采购数量与品目配备时限的关系,确保采购活动及时、规范、有效。

   (二)组织采购

  1.属于市政府采购网上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的品目。可由各科室科室根据财政局定期公布的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品目范围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情况,直接与供应商联系供货或实施采购。一次性采购批量较大的,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就价格再次谈判或询价;

  2.符合招标采购的项目。由各科室科室选择具备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采购代理机构应会同各科室科室依法依规办理政府采购事项。代理机构服务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三)签订采购合同

  1.采购应当按照《市红十字会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2.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3.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变更合同。

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四)质量验收。各科室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单。大额和特殊采购项目可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五)资金支付与结算。财务根据采购科室提供的审批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单、接收单等文件办理资金支付和结算手续。

   (六)档案保存

    财务负责保存采购活动全套资料、招评标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十一条 参加采购工作人员必须恪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做到清正廉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定或变相指定供应商和品牌(控购项目除外)

   (二)私自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三)与供应商、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串通、围标;

   (四)在开标前,泄露标底、透露投标人的情况和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五)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

   (六)在采购过程中接受礼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采购中发生违法违规或违反前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视情予以组织或纪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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