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24-06-20 [字体: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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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会计法》《预算法》和《政府会计制度》等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的内容和范围包括:预决算管理,收支管理,审批程序,办公用品的购买、保管和领用,固定资产管理,收费收入的管理,收费收据的管理,财务档案管理,工资制表、复核、发放等。  

第三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权责结合”的管理原则,领导班子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驻会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会计、出纳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开展工作,承担法律责任,确保财务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收支预算的管理

第四条  经费预算原则: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确保人员经费及工作正常运转,突出重点、厉行节约。

第五条  办公室财务人员具体负责预算管理,各部室根据年度工作、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需求情况,具体提出预算款项额度并填写绩效目标等相关预算表格,报财务人员进行审核汇总,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组织研究审核,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本单位的收入由财政预算拨款收入、上级补助专项资金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三大部分组成,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管理。  

第七条  本单位的各项收费性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得坐收坐支。

第八条  本单位的支出,包括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其中专项支出包括单位专项支出、政府专项支出和上级补助专项支出。  

第九条  凡属于年度预算批准的各项支出,财务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支出。重大支出项目,应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按预算计划和进度办理。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认真贯彻“适度从紧、厉行节约、保障与控制并重”的原则,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的必需开支,对公务用车、电话费、水电费和办公耗材等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节约开支,杜绝浪费。

第三章  费用报销审批的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收支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各项开支和所有设备购置,要符合财政年初部门预算批复,按财务管理相关程序环节审核批准后方可支出。实行政府采购的,由财务人员根据年初预算政府采购计划按规定实施采购。     

第十二条  费用报销审批,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经办人将票据分门别类,填好报销审批单,经办人在票据上签字。具体程序:经办人收集整理报销单据→部室负责人核实→出纳审核→分管财务工作领导审批→出纳支付报销费用。

第十三条  报销票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齐全,一般须具有以下要素:1.单位名称;2.品名(住宿票信息要显示清楚住宿天数和单价,并附上公务卡刷卡凭条;接待费要附上接待审批单、菜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3.开具时间;4.开票人或经办人;5.收款方发票专用章。 

第十四条  经办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和必要的附件,按报销程序办理签批手续,部室负责人要严把报销标准(如出现虚假或超标准报销费用,部室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财务人员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不得报销不合标准、要素不齐全的票据。没有经过完整的签批手续的凭证,财务人员不予受理。

第四章  差旅费的管理

第十五条  差旅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实行“先批准后出差”制度。出差前按规定完成出差审批,办公室对出差情况进行详细备案登记,待报销差旅费时进行核对。出差到市外开会或培训学习等的应附相关通知文件,部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要严格审核出差天数及报销标准,对违反规定和标准的报销单据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  差旅费标准参照现行市纪委关相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公务接待的管理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接待标准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严禁在公务接待中上烟、酒。公务接待安排以通知文件、邀请书、工作联系函等公函为依据,办公室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写明接待对象主要负责人、人数及工作事由等,由分管综合办公室的领导审批后实施。如有特殊情况,可先打电话请示后补办审批手续。因工作需要加班,就餐以规定自助餐为标准。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的安排,办公室要严格把关,逐次作好登记工作,在报销接待费用时,必须附上相关通知文件、工作联系函、《公务接待审批单》等规定所需材料和单据。严禁干部职工擅自以单位名义在外签单接待。

第六章  办公用品的管理

第二十条  日常办公耗材实行定点采购、定期结算的办法购买;需单独采购的物品,按采购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办公用品的领取实行登记签名制度,限量发放。保管人员要对办公用品发放登记造册,由领取人在“物品领用登记簿”中填写领用物品名称、数量、日期并签名后领取,做到进出均有凭据。

第二十二条  贵重和具有特殊使用、保存价值的办公用品,保管人员要建立专项管理台账,在使用人员调离或该专用物品无法再使用时,要做好登记、移交或永久保存工作。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包括被服装具、办公与业务上使用的设备、家具和一般文体设备等。专用设备包括拍摄设备(摄像机、照相机)、通讯设备、办公设备(计算机、打字复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等)、交通工具、档案设备、炊事设备等。其他固定资产包括音响、录音机(笔)、电视机、DVD播放机等。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必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购置。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须及时登记入账管理。固定资产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财务人员负责逐笔逐项登记,按规定完善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台账,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维护”的原则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减少,包括固定资产的对外调拨、报损报废、丢失和变价处理等,都必须按规定报批办理有关手续。对超过使用年限或因异常事故使用不当,确已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由使用部室提出,经财务人员或有关人员的技术鉴定,报单位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再由财务人员报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核准后,凭“固定资产报废单”办理销账手续。为防止损失浪费,经批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处理,其残值应当充分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可作变价处理,其变价收入应当及时上交财务入账。  

第二十六条  要严格资产管理,确保财产的安全与完整。综合办财务人员要定期开展固定资产清点盘查,做到家底清楚、账实相符、物尽其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工作调动、离职、退休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实物明细账和财产物资的清点和移交。  

第二十七条  凡应列为公共财产而占为己有或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处理的,对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对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票据和印鉴章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加强对各种票据的管理,应当建立票据管理台账,做好购领、结报和缴销工作,做到日清月结,及时与领用部室、财政部门核对,做到结报的数量、号码与台账一致,开具票据结报的金额数与上交财政专户金额一致,认真归类整理票据存根并及时归档保管。  

第二十九条  出纳负责领购、保管收费票据和银行票据,并专设票据登记簿进行领、用、作废、存登记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出具支票要求做到手续齐全,去向明确。

第三十条  实行内部牵制,严格财务印鉴章管理,财务专用章和财务负责人印鉴章分别由会计和出纳各自保管。

第九章  会计档案和财务交接工作

第三十一条  财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退休,必须按规定将本人所经管的财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离职、退休手续。会计办理交接手续,由分管领导和综合办公室主任等负责监交。出纳人员交接,由分管领导、会计等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或出纳在办理移交时,要认真做好称交清册,按移交清册事项逐项核实移交,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以及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会计资料的立案、归案和保管工作。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负责保管,会计应当做好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它有关会计档案,按规定装订,并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归档。

第十章  财务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三十三条  会领导班子对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财务工作的副职履行分管领导职责。财务人员原则每月向分管领导汇报财务工作情况,会领导不定期听取单位财务运转情况报告,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困难。全体职工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财务事项办理过程中的经办人、证明人对签字经办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对不按照本制度执行的部室及相关人员,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加当年评先评优,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和提出修改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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