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24-06-20 [字体:大 中 小]【关闭】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我会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南阳市红十字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南阳市红十字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南阳市红十字会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六条 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2.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九条 市红十字会应当将主动公开相关信息,通过政府公报、官方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