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
文章来源:406 更新时间:2015-10-09 [字体:大 中 小]【关闭】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
(2002年3月)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红十字会是以学生为主体、师生员工共同参加的中国红十字会的基层组织。在学校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开展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凡符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规定,由本人申请,校红十字会批准,均可成为红十字会个人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入会者,登记备案,发给“会员证”和“会员证章”。
第四条 会员享有和承担《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毕业转学或参加工作(调动工作)的会员,凭原会员证到新单位红十字会报到,登记注册,不需再办理入会手续。转入单位没有建立红十字组织的,可保留会籍。
第五条 学校红十字会的名称为:在“红十字会”前冠以学校名称。学校红十字会可根据学校结构和会员人数情况设不同层次和类型的分会及会员小组。
第六条 学校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2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权是:
(一) 选举学校红十字会理事会;
(二) 听取和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红十字会的领导机构是学校红十字会理事会。理事会由校级领导、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红十字青少年会员代表组成。会长由校级领导出任,副会长由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出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决定,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红十字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和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
(二)配合学校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广大红十字青少年成为受益者、服务者和参与管理者,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三)根据青少年的不同年龄、不同知识层次,开展思想品德、卫生与健康等相关知识教育。组织与专业有关的社会调查、社会实践和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四)在校内外广泛开展体现人道精神的救死扶伤、扶危济困、敬老助残、尊师爱幼等助人为乐的活动;
(五)根据青少年的年龄特点开展形式活泼的、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夏(冬)令营活动;
(六)开展与各国红十字青少年之间的友好交往活动;
(七)教职员工会员除参加学校红十字会统一组织的活动外,要具体指导青少年会员的日常活动。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共同成立红十字会学校工作委员会,指导学校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学校要把红十字会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议事日程。
学校红十字会理事会要定期研究红十字青少年工作,使其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知识化、趣味化,符合学校实际,富有教育意义,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
学校红十字会应设立红十字活动场所。学校红十字会应与共青团、少先队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密切配合,开展活动。
第十条 学校红十字会的经费除来源于会费外,学校应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会员应按《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缴纳会费。青少年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数额不限,原则上不超过5元,其他会员年度会费不超过10元,会费由学校红十字会负责收缴、使用和管理,80%留学校红十字会,20%缴纳上级红十字会。会费使用情况,定期向学校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被评为先进会员的师生员工,应享受学校相应的荣誉待遇,由学校记入人事档案。
会员工作突出或做出重大贡献,可报请上级红十字会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教育委员会1988年6月21日颁布的《学校红十字会工作暂行规程》同时废止。